
山東(dong) 菏澤中原藝校
勤工助學管理規定(暫行)
第一條 為(wei) 確保我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健康發展,促進學生德、智、體(ti) 、美等全麵素質的提高,使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更加科學化、規範化、根據上級有關(guan) 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ti) 負責學生勤工助學工作。
第三條 凡我校全日製在校生,符合本規定者,均可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並有權通過勤工助學指導中心獲得勤工助學的信息和推薦,通過自己的誠實勞動得到合理的報酬。
第四條 學生應當在不影響正常學習(xi) 生活的情況下,利用課餘(yu) 時間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不應當包括純粹以盈利為(wei) 目的的商業(ye) 行為(wei) 。
第六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guan) 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規章製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有關(guan) 協議規定的各項義(yi) 務,不得參加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製度、有損學生形象、損害學校聲譽和有礙社會(hui) 公德的活動。
第七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履行必要的申請、登記、備案手續,有必要進行培訓的應當接受培訓。
第八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簽訂《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shu) 》。因違反協議書(shu) 內(nei) 容而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學生不得參與(yu) 傳(chuan) 銷活動。
第十條 有兩(liang) 門課程不及格的學生,本學年內(nei) 不得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一條 在校期間享受特困生待遇的學生,應當主動申請、積極參加校內(nei) 勤工助學活動,勤工助學指導中心應當優(you) 先推薦安排。
第十二條 各班級應加強校內(nei) 勤工助學崗位的安置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班級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條 本規定2007年9月1日起執行。
山東(dong) 菏澤中原藝校
二OO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