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dong) 菏澤中原藝校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wei) 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體(ti) 現黨(dang) 和政府、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guan) 心和愛護,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我校全日製在校學生中,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措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xi) 期間的學習(xi) 和基本生活的費用。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標準合理、學生本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班、校兩(liang) 級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學生家庭貧困程度,學校按標準分別認定為(wei) 一等(特別貧困)、二等(貧困)和三等(一般貧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
(一)一等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家庭經濟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學習(xi) 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用,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在100元以下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認定為(wei) 一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孤兒(er) 、烈士子女、等無直接經濟來源,僅(jin) 靠政府救濟的。
2、父母雙方殘疾並喪(sang) 失勞動能力無兄弟姐妹資助的;有兄弟姐妹,但無力供養(yang) ,以救濟為(wei) 主,沒有直接經濟來源的;
3、家庭突發性變故造成家人及財產(chan) 發生重大損失的;
4、家庭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相應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二)二等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家庭收入低或無固定經濟收入,學生本人在學校的基本學習(xi) 、生活得不到保障,每月基本生活費在150元以下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wei) 二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家庭收入較低且有兩(liang) 個(ge) 以上(含兩(liang) 個(ge) )子女同時接受非義(yi) 務教育的;
2、父母雙方下崗失業(ye) (需提供相應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或父母一方因病喪(sang) 失勞動能力,家庭經濟很困難的;
3、家在邊遠貧困地區並以務農(nong) 為(wei) 主,且由於(yu) 當年自然災害而引起收入大幅減少的;
(三)三等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家庭經濟收入不足以支付在學校學習(xi) 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用,每月基本生活費在200元以下,且家庭經濟狀況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定為(wei) 三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城鎮家庭父母一方為(wei) 下崗工或無固定工作;
2、因家中突然變故導致收入減少;
3、其它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yan) 格工作製度,規範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七條 學校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三級認定機構。
(一)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監督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三)各班成立以班主任為(wei) 組長,班委、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名單應在班級範圍內(nei) 公示。
第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開學時進行,認定程序如下:
(一)學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shu) 時,同時寄送《中等職業(ye) 學校學生家庭情況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放《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xie) 《調查表》,並持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會(hui) (居委會(hui) )、鄉(xiang) (鎮或街辦)蓋公章,同時到縣以上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狀況。
(二)每學年開學時,各班級認定小組負責組織學生填寫(xie) 《家庭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認定申請表〉〉)並收集《調查表》,提交認定評議小組討論。
(三)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和對同學負責的態度,根據學生提交的《申請表》和《調查表》,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級及條件”作為(wei) 認定標準,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wei) ,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guan) 情況進行評議,初步確定出本班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名單。報送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四)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班所報貧困生名單及《認定申請表》和《調查表》,進行認真審核,將初審結果在校內(nei) 公示5個(ge) 工作無異議後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並建立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第九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班應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進行資格複查,並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有弄虛作假、隱瞞虛報者,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給予違紀處分。
第十條 各班級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信息,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執行。
菏澤中原藝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