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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享公辦待遇
    發布時間:2022-03-15 20:13:02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享公辦待遇 山東今年將試點

    2016-01-04 山東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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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開展教師參加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試點,實現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yang) 老保險與(yu) 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推動教育體(ti) 製改革。”


      2015年,我省已在青島、濰坊、德州3市率先啟動試點


      2016年,在全省啟動試點


    關(guan) 於(yu) 開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yang) 老保險

    與(yu) 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廳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推進基礎教育綜合改革的意見》(魯辦發〔2014〕55號)、《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貫徹落實魯政發〔2012〕49號文件推進現代職業(ye) 教育體(ti) 係建設的實施意見》(魯政辦字〔2013〕126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開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yang) 老保險與(yu) 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目標任務


      按照黨(dang) 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五中全會(hui) 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要求,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wei) 重點,在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開展教師參加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試點,實現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養(yang) 老保險與(yu) 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促進民辦教育發展,推動教育體(ti) 製改革。2015年,我省已在青島、濰坊、德州3市率先啟動試點;2016年,在全省啟動試點。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公平原則。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為(wei) 依據,以非營利性辦學為(wei) 前提,以教師為(wei) 參保對象,健全完善民辦學校教師養(yang) 老保險製度,使民辦學校教師與(yu) 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的養(yang) 老保險待遇。

      (二)堅持權利義(yi) 務相對應原則。引導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依照國家和省關(guan) 於(yu) 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有關(guan) 政策,切實履行繳費義(yi) 務,享受相應的養(yang) 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成果共享機製。

      (三)堅持自願原則。充分尊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教師的意願,允許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參加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或企業(ye) 職工養(yang) 老保險,保證教師在公辦學校與(yu) 民辦學校之間養(yang) 老保險關(guan) 係順暢轉移接續,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和優(you) 化配置。

      (四)堅持先行試點、穩步推進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逐步擴大試點範圍,確保試點積極穩妥實施。

      

    三、參保範圍


      (一)參保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範圍。本意見所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中等職業(ye) 學校、民辦技工院校、民辦普通中小學,其他學校暫不納入。本意見印發前已按規定認定為(wei)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不再重新認定;對於(yu) 今後學校法人屬性發生變更的或者新設立的民辦學校,參照《山東(dong) 省教育廳等4部門關(guan) 於(yu) 印發〈山東(dong) 省民辦普通中小學(幼兒(er) 園)分類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魯教職發〔2015〕1號)有關(guan) 規定執行。

      被認定為(wei)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通過董事會(hui) 、教代會(hui) 形成決(jue) 議,以學校為(wei) 單位,自願選擇參加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或企業(ye) 職工養(yang) 老保險。參保類型一經確認,原則上不再變更。

      (二)參保的人員範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可參照公辦學校教師標準參加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從(cong) 事教育教學工作;與(yu) 所在學校簽訂勞動合同。

      符合上述條件的公辦學校中具有教師資格且在教師崗位的編製外人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中其他教輔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guan) 規定參加企業(ye) 職工養(yang) 老保險。

      各市可結合實際,作出補充規定。

      

    四、參保辦法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參加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的相關(guan) 政策,參照《國務院關(guan) 於(yu) 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jue) 定》(國發〔2015〕2號)、《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4號)等有關(guan) 規定執行。

      (一)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按照屬地原則參加當地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和職業(ye) 年金。

      (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參加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核定基本養(yang) 老保險和職業(ye) 年金繳費基數時,參照當地公辦學校教師同類人員的標準和辦法執行。

      (三)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及其教師參加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的時間,按所在市確定的試點時間執行。

      

    五、養老金計發


      參加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退休時,按國家和省有關(guan) 規定計發基本養(yang) 老金和職業(ye) 年金待遇。待遇計發辦法,統一按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後的新辦法執行,不設立過渡期,不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

      

    六、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一)公辦學校教師到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任教的,按國家和省有關(guan) 規定辦理養(yang) 老保險關(guan) 係轉移接續手續,其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製度改革前在公辦學校的工作年限,按規定認定為(wei) 視同繳費年限,並與(yu) 改革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二)原參加企業(ye) 職工養(yang) 老保險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試點後參加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的,以及被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或公辦學校錄(聘)用的,按國家和省有關(guan) 規定辦理養(yang) 老保險關(guan) 係轉移接續手續,其參加企業(ye) 職工養(yang) 老保險與(yu) 參加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三)試點後參加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因學校終止辦學等原因退出教師崗位,或流動到企業(ye) 工作以及靈活就業(ye) 的,按國家和省有關(guan) 規定辦理養(yang) 老保險關(guan) 係轉移接續手續,其參加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養(yang) 老保險與(yu) 參加企業(ye) 養(yang) 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七、財政補助


      當地財政部門應充分考慮學校繳費規模,對參加試點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適當補助。省級財政將對納入試點範圍(不含青島市)的民辦普通高等學校予以補助。

      

    八、組織實施


      各市要製定具體(ti) 工作方案,積極穩妥開展試點。要準確把握政策,加強宣傳(chuan) 引導,做好工作預案,切實維護社會(hui) 穩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負責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參加養(yang) 老保險工作和非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的確認工作。各級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具體(ti) 承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參加養(yang) 老保險的業(ye) 務工作。各級教育部門負責教師資格的確認工作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確認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資金,做好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繳費給予補助的有關(guan) 工作。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負責申請辦理養(yang) 老保險參保登記、養(yang) 老保險費申報繳納等手續。

      各市要積極探索和總結試點經驗,妥善解決(jue) 試點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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